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漂浮在互联网上的虚拟财产呢?虽“看不见”,却可以“受罚”

imtoken新版下载 2023-01-18 19:28:16

网上漂浮的虚拟财产怎么办

在“互联网+”时代,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蓬勃发展,游戏币、游戏装备等电子网络衍生品越来越普遍,侵犯虚拟财产的现象屡见不鲜。虽然与现实世界中的物体不同,这些存在于互联网上的电子数据没有特定的物理形态,但它们在现实世界中仍然具有各种价值,包括情感价值和交易价值。疫情期间虚拟币诈骗如何定罪,如果一个人突然去世,可能连家人都不知道他在网上留下了什么电子遗产。即使知道死者有一些电子支付账户和社交媒体账户,但谁有权处理这些财产?随之而来的虚拟财产继承等问题,在多地引发了大量的法律纠纷。如何加强对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是世界各国共同面临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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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在 2003 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就颁布了《保护数字遗产宪章》,其中规定数字遗产由人类知识和表现形式的独特资源组成,包括以数字方式产生或现有的文化、教育、科学和行政资源,以及将科技、法律、医学等领域相关信息转化为数字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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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互联网的发源地美国,由于实行联邦制虚拟币诈骗如何定罪,虽然联邦法律强于州法律,但每个州都可以制定自己的法律,联邦法律不能随意改变每个州的法律。因此,在美国,虚拟财产的保护也是由各州的法律而非统一的联邦法律来实现的。而美国是一个非常重视判例法的国家,其虚拟财产的法律规则也包括法院判例。

美国法院对虚拟财产继承非常积极。 2004年,贾斯汀·埃斯沃思作为美国海军陆战队士兵在伊拉克战争中阵亡。之后,他的家人想要获取他的雅虎邮箱帐户的内容,但雅虎以保护客户隐私为由拒绝了。随后,密歇根州奥克兰县法院支持其家人的主张,并责令雅虎将邮箱内容以CD的形式复制并交给Esworth的亲属,以满足亲属对死者的情感寄托。电子邮件可以作为继承的对象。自2004年全球首例虚拟财产继承案贾斯汀案以来,美国各州相继通过了与数字继承相关的法律。 ”,虽然不具有法律强制力,但为州立法提供了一个范本,而特拉华州众议院后来也承认了该范本在该州内的法律效力。在各种法规和判例法对虚拟财产继承的有力保护下在美国各州,各州的许多私人公司为个人提供有偿的虚拟财产托管服务,包括设立电子遗嘱、委托公司将虚拟财产转让给继承人等。

在美国,虚拟财产侵权案件的处理既有联邦统一的法律,如美国国会通过的《反网络侵权消费者保护法》,也有一些确定的判例法由法院。早在1996年的Zeidenberg案中,法官就提出应承认互联网域名的新属性。在 2003 年的 Kleiman v. Cohen 案中,上诉法院法官 Alex Kosinski 认为域名可能价值数百万美元,属于有价值的合法财产,可以适用动产侵权理论。当然,事实上,很多虚拟财产是否值得法律保护仍然存在争议,最终也没有定论。例如,在著名的“Brigg v. Linden Research”案中,当事人在法院裁定网络虚拟游戏中的土地或住所所有权是否属于受法律保护的财产之前达成和解。

德国是世界上第一个承认比特币作为虚拟货币的法律地位的国家,承认比特币是合法的数字货币。欧盟也在 2015 年决定让比特币成为一种没有增值税的常规货币。许多德国学者也对虚拟货币持积极态度,在银行法领域对虚拟货币进行研究。关于虚拟财产继承问题,不少学者认为应承认虚拟财产的财产属性,可以适用德国民法典第1922条关于财产继承的规定。此外,德国《数据保护法》还规定了在线虚拟财产的其他问题。德国法院在很大程度上也支持承认虚拟财产可以继承的立场。在一起未成年人在事故中丧生的民事案件中,她的父母要求查看其 Facebook 内容的请求被拒绝以获取有关事故的信息,但德国地方法院最终支持了她父母的请求。在具体操作层面,德国法院认为,继承人必须与服务提供商签订合同,才能按照遗嘱人的意愿继承遗嘱人的账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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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几乎是世界上游戏产业最发达的国家,但立法者起初持否定网络虚拟财产的态度,通过立法彻底否定虚拟财产的合法性,甚至禁止虚拟财产的交易。财产。但后来发现,在网络游戏等虚拟财产中私下交易虚拟装备、虚拟物品等社会生活中的虚拟财产的现象并不能完全取缔,由此引发诸多问题。振兴法,正式承认虚拟财产的合法性。

虽然“隐形”可以“惩罚”

美国对虚拟财产盗窃罪的研究很多。许多学者认为,盗窃虚拟财产可以直接作为普通盗窃进行处罚。例如,在一起虚拟财产盗窃案中,一名青少年将虚拟家具从其他用户账户转移到自己和朋友的账户。在本案中,美国有学者认为,这与盗窃他人信用卡、银行卡的行为类似,可按普通盗窃罪定罪处罚。

但是,在德国和日本,刑法对财产的保护严格从属于民法,因为德国和日本的民法都排除了财产利益和其他无形物作为民法保护的客体,因此犯罪德国和日本刑法中的盗窃 物品就是物品。虚拟财产也是无形物品,因此盗窃虚拟财产的行为不能以盗窃罪论处。也有观点认为冒充用户盗取虚拟财产的行为也具有欺诈性质,可以成立欺诈罪,但这种行为不是自然人,而是计算机信息系统,违反了普通感觉“机器不能被骗”符合普通诈骗的规定。因此,为了惩治盗窃虚拟财产的行为,德国和日本的刑法都规定了使用电子计算机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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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窃取他人虚拟财产的行为,德国刑法第263a条专门设置了“计算机诈骗罪”,规定“以非法为自己或第三方获取财产利益为目的” 、使用异常编写的程序,无权使用数据,或者其他擅自干预信息计算,影响信息处理结果,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罚款。”此外,本条第三款规定,任何以实施上述计算机诈骗为目的,制作计算机程序,使自己或第三方取得、出售、保管该预备行为的预备行为。并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罚金。 德国刑法第202a条规定了窥探数据罪和截取数据罪,以惩罚非法破坏访问保护的行为并获取他人的网络电子信息,利用技术手段拦截他人的信息传输等非法获取他人网络电子信息的,处三年有期徒刑或者罚金。制作、销售和分发信息存储密码或计算机程序,以监视数据和截取资料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罚金。刑法原则上不惩处犯罪预备行为,而德国刑法惩处侵犯虚拟财产的预备行为,也惩处窥探、截取电子数据的预备行为,体现了立法者对虚拟财产和虚拟财产相关行为的关注电子网络信息保护的重要性。

为了保护实物以外的其他财产利益,如债务、各种劳务劳务、劳务等,日本刑法除第3条规定的诈骗罪外,还专门设置了“利益诈骗罪”。 246,第 1 段。在盗取他人电子账户或游戏虚拟货币、游戏设备等侵犯他人账户虚拟财产的案件不断出现后,为加强对虚拟财产的保护,日本刑法专门设立了“电子计算机”使用”第 246 条之二。 《诈骗罪》规定,“为人们处理事务所使用的计算机,输入虚假信息或者不正当指令,从而对财产权的丧失或者变化进行电磁记录,或者对取得、丢失或者变化进行虚假的电磁记录。财产权供他人使用。以获取财物上的非法利益或者使他人获取财物的,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为实现对侵犯计算机网络系统的处罚,《不正当制作、提供电磁记录罪》第161条之二规定:“非法制作、提供电磁记录罪”或者以证明事实为目的,造成处理他人事务错误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五十万日元以下罚金。”日本新制定了《禁止非法访问法》,并于2012年修订实施。违反该法规定将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罚款不超过一百万日元。对于访问管理者,该法案还明确规定,任何提供他人帐户密码的人以非法访问为目的的 rd 将被处以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500,000 日元以下罚款。日本刑法不仅对侵犯虚拟财产的行为进行了明确的处罚,而且还为各种侵犯计算机网络系统和电子账户信息的行为建立了完善的法律网络。侵权。

虚拟财产保护的紧迫问题

信息网络时代,各种虚拟货币(包括比特币、游戏币等)、各种电子账户(包括网店账户、邮箱、手机号、QQ账户、微信账户、微博账户、游戏账号)、游戏装备、个人网络积分下载权等虚拟财产形态和类型层出不穷。此外,电子账户等虚拟财产也涉及大量公民个人隐私信息。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进一步发展,未来对虚拟财产保护的需求将更加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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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世界各国普遍承认虚拟财产的合法性,承认虚拟财产的继承。但即使承认继承人可以继承虚拟财产,网上虚拟财产继承仍涉及很多具体的操作问题。虽然允许在线虚拟财产继承在实践中确实满足了虚拟财产所有者和继承人的强烈需求,但由于账户所有者的大量个人隐私信息存储在电子账户等虚拟财产中,因此有必要确保账户所有者的个人隐私信息存储在继承过程中。隐私安全和信息安全。如果账户所有者在其遗嘱中明确禁止他人访问其数据,则为保护账户所有者的隐私,其遗产可被排除在继承之外。账户所有人在遗嘱中指定继承人或符合法定继承条件的,继承人有权获取账户所有人的数据信息,网络数据服务提供者必须履行合作义务,网络数据服务提供者如拒绝配合的,应在法律层面允许合法继承人通过其他方式获取账户所有者的数据信息。

当然,为了防止网络数据提供者侵权或拒绝履行数据传输义务,账户所有者可以提前将密码存储在法院、公证处等机构,或提供给可靠的第三方存储。但是,在后一种情况下,可能存在数据隐私被第三方泄露的风险;此外,账户所有者还可以在遗嘱中对电子账户的处理提供非常详细和具体的说明,包括与网络数据服务提供者的关系、遗嘱代理人之间的关系、如何防范数据泄露的风险等。 ,以免造成不必要的纠纷和麻烦。在德国,公证行业已经开始积极实践“电子遗产”的预防性委托,其他国家可以借鉴。

世界各国都加大了对侵犯虚拟财产的刑事处罚力度。尽管有一些观点否认虚拟财产具有经济价值,从而否认虚拟财产值得刑法保护,但目前各国都对虚拟财产采取了刑事保护。态度比较积极,侵犯他人电子网络信息,盗取具有财产价值的虚拟财产,可能构成犯罪。虚拟财产具有明显的经济价值。德国、日本等已在刑法中承认虚拟财产的保护。德国和日本专门设立了利用计算机诈骗罪,盗窃虚拟财产罪的刑罚与普通诈骗罪和利益罪相同。诈骗罪都是一样的。有的地区专门设立了妨害使用计算机罪,处罚也十分严厉。这些规定畅通了保护互联网虚拟财产的犯罪渠道。不仅如此,德国和日本的刑法还加大了对侵犯计算机系统和与虚拟财产相关的电子信息数据的刑事处罚力度,这将有助于保护信息网络时代公民的数据安全和隐私。刑法的保护更近一步,可以实现减少虚拟财产侵权的预防功能。

当然,电子数据和虚拟财产之间的界限并不清晰。虚拟财产本身也可以说是一种电子数据,但只有具备一定的财产价值,电子数据才能成为值得刑法保护的虚拟财产。对于虚拟财产的刑事保护,今后应注意以下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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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只要是具有经济价值的虚拟财产,都值得刑法保护。有观点认为,对于装备等游戏物品,如果不是通过对价取得的,不应认定为虚拟财产,不应给予刑事保护。但是,由于通过他人赠送的方式获得的普通财产可以获得刑事保护,因此没有理由否认通过积分或其他方式获得的虚拟财产不需支付对价也应该受到刑事保护。

其次,对于虚拟财产,比如明星或网红的具有经济价值的电子账户,如何计算其经济价值从而计算出相应的犯罪数额,各国应制定相对统一、明确的标准。

最后,由于虚拟财产交易的隐蔽性和便利性,今后要警惕与虚拟财产有关的洗钱、逃避外汇监管、恐怖融资等犯罪活动,加大相应犯罪的刑事处罚。

(作者:刘俊杰,中国人民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当代政党研究平台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