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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互联网法院宣判首例比特币“矿机”纠纷案,认定网购合同7日有效但不适用不合理

imtoken钱包ios版 2023-01-17 12:15:41

10月10日,杭州互联网法院通过网络诉讼平台就一起比特币“矿机”网购合同纠纷作出公开判决,驳回了买方要求卖方返还全部款项并支付利息的诉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1月4日,原告陈某在被告浙江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经营的网站上购买了20台比特币“矿机”,订单总额为61.2万元,双方同意交付货物。时间。原告陈某将货款全部支付给被告浙江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事后,原告陈某得知中国人民银行已下发《关于防范代币风险的公告》发行和融资”与多个部委合作,要求立即停止各种代币发行和融资活动,认为比特币专用生产机器“挖矿”。 “机器”交易涉嫌违法,向被告提出全额退款申请。被告浙江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拒绝申请退款,并按照约定将货物全部寄出。原告陈先生拒绝收货,认为网购消费者有权在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无理由退货。在收到货之前,他已经申请了退货,这是符合法律规定的。退款申请再次被被告浙江某通信科技公司拒绝。

法院经审理认为,比特币是互联网技术发展后在互联网环境中产生的一种虚拟物品公司买卖比特币违法吗,其默认功能是:一种全球流通的数字货币。比特币的生成机制是:比特币是由“矿工”“挖矿”产生的,“矿工”可以被世界上任何地方的任何人持有,“矿工”根据设计者提供的开源代码是指“矿工”。该软件提供了一定的计算机计算能力。通过复杂的数学运算,获得方程特解的过程,获得特解的“矿工”将获得一定数量的比特币奖励。比特币的物理形式是:一串复杂的数字代码。比特币“矿工”是专门用于生成比特币的机器。

原告与被告通过互联网以数据电文形式订立的比特币“矿机”买卖合同依法成立。比特币不具有法定补偿、强制等货币属性,但比特币具有商品属性。本案交易的标的物,“矿机”,是专门用来产生比特币的机器和设备。它具有属性属性。我国法律、行政法规不禁止比特币的生产、持有和合法流通,也不禁止比特币的买卖。比特币“矿工”。因此,原告陈某主张买卖比特币“矿机”违法的理由无法成立,涉案合同依法有效。此外,消费者很难通过网络购物直观地判断商品的质量和性能。他们只能通过经营者的宣传来推测商品信息。由于双方信息不对称,消费者的意志自由很容易受到经营者不当影响。建立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就是为了解决网购等特定交易领域中消费者信息不对称导致的意思不真实的问题。本案中公司买卖比特币违法吗,原告陈某主张解除合同的依据是签订合同后研究财务政策,而非商品信息不对称,不符合适用七日无理退货制度的初衷。综上所述,原告陈某主张被告浙江A通信技术有限公司退还货款并支付利息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