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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特币的纸面价值,法院认可吗?

imtoken安卓下载地址 2023-08-28 05:10:16

关于虚拟货币的法律性质,目前引用最多的有两份文件:

首先是2013年12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工信部、银监会联合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明确指出比特币没有中心化发行主体,总量有限,使用不受地域限制。 , 匿名特征; 比特币不是由货币当局发行的,不能也不应该作为市场货币使用; 比特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 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购买、出售、交易或开展与比特币相关的服务。

2017年9月4日,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等七部委证监会、保监会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公告称:代币发行融资是指通过非法销售向投资者募集比特币、以太币等所谓“虚拟货币”。以及融资主体的代币流通。 证券、非法发行证券、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 用于代币发行融资的代币或“虚拟货币”不是货币当局发行的,不具有法定补偿、强制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在市场上流通作为货币使用。 平台不得开展代币兑换、交易等中介服务。

以上两份通知为部门规章。 在司法实践中,这两个通知是法院认定涉案虚拟货币性质,进而认定相应交易有效性的重要依据。 在大多数民事纠纷中,法院都将比特币视为财产。 但是,并不是所有涉及比特币的法律行为都受到法律保护,比特币在各种虚拟货币中也比较特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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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种:

因侵犯比特币所有权而引起的纠纷。

案(2019)沪01民终13689号,盗用他人比特币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

本案中,法院认为:虽然相应的金融管理条例明确规定比特币不是货币,禁止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但明确比特币具有财产性质,并未禁止公民持有和流通。 . 比特币侵权应予赔偿,其财产价值以侵权发生时权威交易信息发布网站(coinmarketcap.com)的报价为准。 值得注意的是,另一种虚拟货币Skycoin也被卷入此案。 一审法院也支持Skycoin的赔偿。 二审中,当事人撤回了相关诉讼请求。 对于Skycoin是否应该像比特币一样受到保护,二审法院并未做出明确的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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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类:

公民之间或公民与非金融机构之间涉及比特币的借贷纠纷。

这类借贷的常见情况是:同意借出N个比特币,到期归还; 或同意借出N个比特币,如果币到期无法归还,则按市场价计算还款金额。

对于此类纠纷,在前一种情况下,法院通常将案由认定为返还原物/所有权纠纷; 后者被认定为借款纠纷。 多数法院在此类纠纷中均认为:金融管理条例未明确禁止民事主体持有或转让比特币,当事人应按约定返还原件; 以比特币为交付方式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归还比特币; 无法返还的,按照双方约定的计算方式或者按照法院确定的时间点比特币的市场价格返还相应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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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对于双方仅约定返还比特币,并未明确约定返还不成如何处理的情况比特币的法律地位是什么,不同法院的判决意见略有不同。 大多数法院会在判决中给出比特币对应的币值,少数法院仅判决返还币值。

例如,(2020)沪0113民初第23704号案,双方当事人未就比特币币值的确定方法达成一致; 判决内容为被告向原告返还1个比特币。

例如,(2020)苏1183民初3825号案中,双方当事人就比特币币值的确定方法没有达成一致; 原来的更好。

例如,(2020)鄂0102民初1574号案中,双方当事人明确约定了比特币现金价值的计算方法,法院据此判决:被告无力归还货币时,相应的金额按双方约定的现金价值计算方法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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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类:

同意代他人投资、交易比特币,或因其他虚拟货币产生的纠纷。

这些纠纷大多是双方约定一方出资,另一方帮助投资虚拟货币。 在此类纠纷中,法院通常会援引本文开头提到的《通知》和《公告》比特币的法律地位是什么,确认所谓的虚拟货币和代币投资或交易的经济活动是金融管理法规所禁止的,因此相应的投资合同、委托合同、委托理财合同无效。 但如何处理无效宣告后的法律后果,则体现在判决书中。

有的判决认为合同无效,当事人因合同无效取得的财产应分别返还,造成的损失按各自的过错分担。 所以,所谓投资比特币财产,或者说投资合同无效后应该返还的比特币,是根据双方的过错来分摊的,比如本案(2020)项1126民初第 232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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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另一部分认为,“比特币作为一种虚拟财产,缺乏法定的经济评价标准”,故原告要求返还比特币不在人民法院受理范围之内,应予驳回其诉讼,如案( 2020) Shan 01 Min Zhong 11210. 从数据来看,持这种观点的裁判不在少数,笔者认为其依据有些欠缺。

对于比特币以外的其他虚拟货币,无论是公民之间的交易还是委托他人进行投资或交易活动,多数判决认为相应的行为应由行为人承担风险,因此产生的纠纷不予法院受理. 范围,如本案(2021)渝11民终1030号,涉案虚拟货币为所谓“海洋币”。

综上所述:相应的金融管理规定肯定了比特币具有“一定”的财产属性,司法实践也肯定了比特币的财产属性,保障了比特币借贷活动和正常流通活动的有效性。

但是:正因为禁止各类机构对虚拟货币进行定价和中介服务,在当事人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司法机关直接采用相关领域的领先网站(典型的是coinmarketcap.com,或者huobi) .com) 上市价格作为定价依据的谨慎态度,比特币财产价值的确定和计算,以及司法判决的执行都会遇到困难。

从这个角度来看,比特币作为一种财产,不能像合法财产一样受到保护。 对于开展比特币交易和流通活动的公民,建议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币值计算依据、参照对象、浮动处理等,并明确规定无法退回原币时的替代履约方式。 司法实践对比特币以外的虚拟货币的交易流通基本持完全否定的态度,公民只能自担风险参与相应的经济活动。